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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

不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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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03 10:22:31
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按2008年之后,开始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更多

  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按2008年之后,开始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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