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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强度过大可要求缩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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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宋某系某煤矿井下作业工人,按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宋某感到劳动强度过大,体力不支,于是向煤矿有关部门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且要求每周休息两天。但宋某的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别的工人都是这么工作的,宋某不适应是因为自己体力不行,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劳动时间,应按劳动合同执行。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要求执行缩短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又称缩短长度工作日,是少于标准工作日或标准工作周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也就是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对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实行缩短工作日主要是为了保护特殊情况下、特殊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怀孕的妇女。(4)未成年工。

  因此,宋某有权要求实行缩短工作日,按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劳动时间重新确立劳动时间。胡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煤矿的错误做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该煤矿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有关特殊规定,宋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相关法规]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怀孕的妇女。(4)未成年工。

  因此,宋某有权要求实行缩短工作日,按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劳动时间重新确立劳动时间。胡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煤矿的错误做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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