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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员工劳动合同的签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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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江某是某外资企业鞍山分公司的员工,2005年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2006年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到2007年7月份合同到期。从2007年至2010年8月份(收到单位的合同终止通知书)从无订立劳动合同,2010年8月,单位以合同到期江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江某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分析]

  首先,该案属于劳动者与分公司之间的纠纷(总公司在秦皇岛),江某作为员工提起仲裁,必须选择鞍山以节省办案成本,为此,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较为关键,但是纵观江某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难以收集到合同履行地在鞍山的相关资料,这是本律师必须细致分析并帮助江某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单位出具了一份由江某“签名”的劳动合同,江某否认是自己本人的签名,该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江某签名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够是否胜诉,是案件的核心点!在诉讼中关于签名的举证责任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再次,江某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江某是一位大学生,平时自己对法律有较深入的钻研,找到本律师时已经将所有案件材料准备的比较充分,但是作为律师,必须审慎的帮助当事人提出合情合理的诉求,绝对不能欺骗当事人提出不可能达到目的过高的诉求。

  通过综合分析,本代理人认为可以在鞍山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确属不属于江某的本人签名,则胜诉的把握很大!江某比较认可我的分析意见,便最终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事宜。

 


[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仲裁没有支持我方观点;我方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支持我方,认为公司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一审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历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我方当事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相关法规]

  公司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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