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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满公司投保问题 集体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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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某等143人于1997年3月底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他们:(1)补投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储蓄金;(2)发放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补偿因未实现同工同酬在工资、福利、煤火费等方面的差额。某某外商投资公司接到申诉书副本后,马上提出反诉,称王某某等143人于1997 年3月25日突然提出辞职并离岗,给公司造成了6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王某某等143人:(1)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代替通知金;(2)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据调查:王某某等143人是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于1990年前后进入某某外商投资公司,当时是作为临时工对待,1993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某某外商投资公司认为该规定不包括农民工,于是未给王某某等人投缴社会保险。1995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施行,从制度上取消了临时工,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于是按当时的最低下限基数250元为公司的农民工投缴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项社会保险,1996年基数调整为350元;关于住房储蓄金,公司只为城镇职工投缴,所有农民工都未缴纳;至于工资,王某某等人1990年的工资平均为300元左右,每年都有较大辐度的提高,到1996年,王某某等人的工资基本都在2000元以上,不存在不平等待遇;煤火费,公司只发给人事关系转入的职工,福利费公司每月发给农民工50元。1997年3月16日,王某某等委托代表去公司人事部询问是否为他们上社会保险,人事部负责人未作出答复,于是王某某等100多人于3月20日集体脱岗,造成公司停产一天,此后公司一直未能正常生产,3月25日,王某某等人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不平等待遇为由,集体突然辞职并马上离岗,公司希望工人们能复工,结果除15名工人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外,王某某等143人均未回公司上班,此次集体辞职事件给某某外商投资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7年3月-6月份由于未完成计划产量,产品销售利润的影响为-1,831,952.69元,其中产量因素影响为-1,472,994.85元,价格因素影响为-357,957.84元。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理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也不例外,某某外商投资公司未为王某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从 1993年1月1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投缴,从1995年开始,尽管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王某某的等人投缴了社会保险,但是未以实得工资为基数缴纳,因此,应补足其差额部分;至于住房储蓄金的设立,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的,王某某等人不具有城镇户籍,不属于此范围;关于工资、福利、煤火费的发放,应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行确定,某某外商投资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规定;关于辞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在处理的时候,尽管案由同一,但因人数较多,各自具体情况以及想法不一致,仲裁委员会采取了一人一案,合并审理、分开裁决的做法,目的在于保障仲裁的效力以及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判决结果]

  裁决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为王某某等人补投社会保险70余万元;王某某等人各支付某某外商投资公司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并赔偿某某外商投资公司经济损失费共7万元。

 

[相关法规]

  劳动仲裁知识

  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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