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控制

更新时间:2019-05-07 09: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劳动合同主体之外任一内容的变更,在理论上都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但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的变更方面。一、用人单...

  导读:对劳动合同主体之外任一内容的变更,在理论上都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但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的变更方面。

  法定单方变更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

  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包括约定变更及即时协商变更两种情形。

  (一)约定变更

   所谓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变更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如约变更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只适用 于变更事由可以预见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预计在不久后将搬入A地办公,此时在招聘员工时,即可在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内工作地点的变更作出明确约定,当 然,约定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必须是确定的,不能笼统地约定不论工作地点如何变化,用人单位均可变更劳动合同。

  (二)即时协商变更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其可能会顺应市场要求即时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一定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和认可,双方协 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协商的过程要做到书面化,包括向劳动者送达变更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理由、答复期限、要求劳动者予以书面答复及逾期未 答复的后果等。即时协商变更可能出现的结果主要有:

  1、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2、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以其行为表明已经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 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劳动者逾期未予答 复,且未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此时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 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 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权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page]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page]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符合如下要件时,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里的“患病”应属于非职业病;

  (二)法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用人单位适用前述情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注意两个问题: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立即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后;

  2、变更工作岗位时应具有合理性,即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对劳动者的要求更低、更为轻松(如劳动强度减轻)。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包括:

  (1)劳动者本人知晓原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内容;

  (2)考核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

  (3)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考核过程,如劳动者的哪些行为与岗位要求不符。

  若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对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一举动予以支撑,将会在后续的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劳动者因工负伤,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据此,职工工伤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发生工伤前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劳动者能够胜任的新工作岗位。

  (四)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变更情形

  如《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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