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
更新时间:2009-11-18 14:50:18
问题描述:
我现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我的劳动合同原文关于工资一项:
1.计时工资1100元(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21.75/月。
2.其他工资:工资津贴/职务津贴/技术津贴/周六工资等。
合计是2500元。
我想请问两个问题:
1.我在今年加了工资1、2项都有加(是去年金融风暴时降的和我去年升职时没加的),我可以要求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吗?我的合同是签到2010年底的如公司不变更,我应该怎么办?
2.目前我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是以上1、2项工资合起来才对(除去周六)。但公司现在只按第1项基本工资1100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签订的合同合法吗?
谢谢各位律师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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