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员工起诉不签合同不买社保的责任,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的“新某玻璃总汇”老板黄某荣注销商号,并更换身份证为“黄荣”,然而,法律还是给了员工一个公道:黄某荣被判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我们的官司打赢了。”原新某玻璃总汇员工廖某、吴某告诉记者,历时将近4年的较量,他们终于获得了美兰区法院的胜诉判决。法院判令原“新某玻璃总汇”老板黄某荣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250元。
吴某于2000年9月受聘为海口美兰新某玻璃总汇美工和油漆工,他曾多次要求老板黄某荣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但被置之不理,于2010年11月3日以黄某荣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廖某于2004年2月进入“新某玻璃总汇”上班,在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提出辞职。二人辞职后,向美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新某玻璃总汇”补缴社保、支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美兰区劳动仲裁委缺席判决新某玻璃总汇承担上述责任。然而,就在仲裁生效的2010年11月30日,黄某荣向白沙工商所申请注销了“美兰新某玻璃总汇”商号,在原址上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注册了“美兰某玻璃总汇”,经营原新某玻璃总汇的所有业务。不但如此,黄某荣在二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美兰区劳动仲裁委判决时,拿出了另一个身份证“黄荣”,声称她不是黄某荣。这一意外让美兰区仲裁委判决执行受阻。
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这一变故令两名打工仔头痛不已。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海口市法援中心专门指派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帮助廖某、吴某维权。2012年11 月,廖某、吴某在律师韦桂庆的帮助下,分别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新某玻璃总汇”老板黄某荣承担经济补偿。
经过将近两年的诉讼过程,美兰区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判令黄某荣分别支付廖某、吴某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