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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情况报告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4]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8

施行日期:2004-07-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自2003年9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精神,积极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进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规定,确保了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均按照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内容进行交换,并建立健全了交换制度和机制。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是税务机关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要措施。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工商、税务要加强协作配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搞好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做好自己应尽的工作职责。

(二)领导重视,组织机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通知要求,我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对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非常重视,各级局都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国税局一把手任组长,地税局、工商局领导任副组长,并由相关主办部门联合成立办公室,组织开展落实工作。

二、狠抓落实,全面贯彻执行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要求,我省国税、地税、工商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云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49号),通知要求各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全面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规定。与此同时,省局多次与省工商局加强联系,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交换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跟踪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又于2004年3月份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68号),通知针对交换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加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交换,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局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全面开展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交换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我省国税系统2003年税务登记户数373438户,其中:国有企业9033户,集体企业13711户,股份合作企业871户,联营企业288户,有限责任公司9824户,股份有限公司1987户,私营企业20419户,其他1341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28户,外商投资企业611户,外国企业68户,个体经营313579户,其他978户。

我省2003年全省工商登记户数863416户,其中:国有企业27382户,集体企业40468户,联营365户,股份合作3605户,公司17582户,其他158户,私营企业共43734户(其中:独资企业8873户,合伙企业918户,有限责任公司33934户,股份有限公司9户),港澳台投资企业1000户,外商投资企业665户,外国企业327户,个体经营户728130户。

(三)核对情况和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经核对,全省国税系统2003年底征管户数373438户,工商登记户数864418户,扣除地税管理户52万户,税务登记户差异数为343416户。

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户373438户扣除343416户,相差30022户。

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1、由于工商登记户和税务登记的范围不同。如国税机关对农村流动经营小商小贩不登记,而工商部门要办理工商登记;2、国税和地税共管户,在户数统计上国税、地税分别登记算两户,而工商只算一户;3、有的纳税人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就从事营业,税务机关发现后,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增加了管理户数;4、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同带来的差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自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下发后,我省国税系统非常重视,全省国税系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并在全省范围基本实现了交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推动国税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项工作涉及信息多,各单位管理部门职能不同,加之使用管理软件不同和信息化建设不同步及统计方法和口径不一致等因素,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反映出来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主要由工商部门提供信息,无疑给工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个别地方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存在配合力度不够的问题,使交换与共享工作难于顺利开展。我省国税系统要求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

(二)信息化建设不同步,交换与共享工作困难较多由于国税、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不同步,造成在数据采集、传输方面存在交换与共享障碍。如工商部门有的地方还存在手工办证,国税机关要提取数据,也只有手工采集或复印,既浪费时间又浪费材料,工作量增大,基层税务与工商基层部门反映比较大。

(三)换验证工作时间不同步,造成税务登记户数核对困难由于工商年检实行滚动年检,因此,工商年检户数是一个不完整动态数,国税机关一般实行定期年检,是一个相对完整的静态数据。在核对过程中,静态与动态的数据核对不合理,不规范,也无法进行全面的核对,造成工作上的核对质量、标准不一致,时间不统一,对比时期不同,从而造成核对的结果不完整、不够全面。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总局统一开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管理软件,便于基层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建议总局加大对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培训工作。

(三)建议总局与工商总局在换验证时间上统一,在统计口径上统一。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地税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加强管理,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操作程序。

(三)进一步加强对交换信息核对,针对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正常交换。

(四)不断完善、改进交换的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使交换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交换与共享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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