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提出的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中小学工资政府计发的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财预[2004]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提出的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中小学工资政府计发的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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