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10-31
施行日期:2005-09-30
时效性:已失效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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