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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10-31

施行日期:2005-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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