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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经贸函[2005]1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5

施行日期:2005-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商有关部门同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各单位联合制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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