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商有关部门同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各单位联合制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经贸函[2005]1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5
施行日期:2005-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商有关部门同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各单位联合制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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