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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司发(2005)2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6

施行日期:2005-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由于有关工作情况已经发展变化,或者相关上位法修订、废止,我局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发给你们,请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加强区、县律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司发[2001]262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8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7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6号)

5.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03]50号)

6.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3]241号)

7.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04]252号)中第四十二项。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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