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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临时人员及工读生雇用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6

施行日期:1994-06-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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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临时人员及工读生雇用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人字第094001618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订定目的:为因应园区之扩展,协助解决日益增加各项业务人力不足之状况或配合业务需要,各单位需雇用临时人员及工读生时,应依本要点办理之。

二、临时人员及工读生雇用条件如下:

(一)临时人员:须年满20岁,高中(职)以上毕业。

(二)工读生:须为高中(职)以上在学学生且年满16岁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初次雇用),未满20岁者应取得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能力条件相当时,以家境清寒者为优先(须附证明文件)。雇用之工读生丧失学生资格者之次月底前应即解雇。

三、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之雇用应依下列程序办理: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之雇用,由用人单位拟具雇用理由、工作内容及需具备资格条件,并先加会人事单位分析用人单位人力状况后陈报局长。用人单位于奉准后,办理公开甄补适当人选。如经用人单位签奉局长核定同意续雇者,得免依前开程序办理。

四、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之雇用,应订定契约,契约内容包含下列各项:

(一)雇用期间。

(二)工作时间。

(三)工作内容。

(四)工作报酬。

(五)受雇人应尽之职责及义务。

(六)其它必要事项。

五、雇用报酬依下列标准核发:

(一)临时人员:每日支薪依本局临时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支付,以实际上班日数计薪按月支给。

(二)工读生:薪资以月支为原则,每月支给新台币17,820元整(星期例假日均不扣除),如于月中到、离职致当月工作未满整月者,薪酬以实际上班日数支给;另因业务需要夜间工作者得以时计酬。前开人员(以时计酬之工读生除外)年终时得比照本局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标准,核发年终奖金。

六、工作时间及差勤管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日实际工作8小时。

(二)上下班时间须遵照雇用契约规定时间上、下班刷卡。

(三)临时人员及工读生请假扣薪规定如下:

1.临时人员:请假日不支付酬金。

2.工读生:请假按月统计扣除请假时数工酬。(时薪计算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标准规定,以月薪除以240计算时薪扣除之。)

(四)因公伤病请假不扣除工酬,全年内以不超过30日为限,超过者仍应扣除工酬。

七、保险:依规定参加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离职、解雇或停止雇用时,其个人如有积欠劳、健保费者,由其工作报酬中扣抵之。辞职时,如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致未能及时通知停止劳、健保,所产生溢缴之劳、健保费,概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八、退休金之提拨:临时人员及工读生退休金之提拨,由用人单位参照劳工退休金条例第7条第2项自愿提拨规定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为其提缴退休金,所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编列预算办理。

九、考核:

(一)各单位主管应随时督导考核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之工作情形,并注意机关保密及安全事项。

(二)凡工作时间不足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事件或病假者外,均应事前办好请假手续,方准离开工作地点。未经核准擅自离开工作地点,经查获者一律以旷职论。

(三)年度内经查旷职达3次(含)或累积天数达3日(含)以上者,应解雇离职。

(四)请假每月累计5日(含)以上,每半年统计达20日(含)以上者,应即解雇办理离职手续,因公受伤或项目签准者不在此限。

(五)不遵从各工作单位指派工作者得随时检讨解雇离职。

(六)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之雇用每年度应检讨1次,凡工作不力者应不予续雇。

(七)临时人员及工读生应依本局规定办理到离职手续。

十、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不得参加训练进修。

十一、临时人员及工读生不得请领交通、出差及加班等费用。

十二、本要点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之。

十三、本要点经首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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