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医事审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25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市各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品质,保障病患权益,增进国民健康,特依据医疗法第99条之规定,设台北市政府医事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职权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设立或扩充审议事项。
(二)关于医疗收费标准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医疗争议之调处事项。
(四)关于医德之促进事项。
(五)其它有关医事之审议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1人,委员12至20人,均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医疗法人代表身分之医事、法学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遴聘之,任期均为、年,其中法学专家及社会人士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委员应亲自出席;任期内出缺时,由本府补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得设医疗设施、收费标准、医疗争议3小组。本会委员应依其专长至少参加1组,并互推1人为召集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分别审议有关事项。
审议案件作成决议时,应提委员会讨论审议后,移请相关机关参考处理。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干事3人,处理本会业务,由本府卫生局派员兼任。
六、本会会议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对于特定事项得指定委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及学术机构先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代理之。
七、本会主任委员、委员、小组召集人、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