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县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高雄县政府九四府法二字第094010067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八条第五款暨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评鉴对象,为高雄县内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3条 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应成立评鉴小组,负责协调、规划与执行评鉴及其它有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事宜。前项评鉴之执行,得委托民间机构或学校办理。
第4条 评鉴小组应置委员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派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本府社会局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二、相关专家、学者。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
评鉴小组委员之任期至该次评鉴任务完成为止。
评鉴小组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第7条 评鉴结果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8条 本府对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以每三年一次为原则;其评鉴方式、程序及等第基准,由本府定之。
第9条 经评鉴为优等或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府得依其成效核发奖牌或奖励金。
第10条 经评鉴为丁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列入本府强制辅导改善对象。前项机构应于评鉴结果通知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画,送本府备查;本府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