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经社会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出资派遣刘先生赴美国培训,双方为此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服装费、行李费、出国机票费等费用,刘先生培训回国后需为公司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应赔偿上述所有的培训费用。[更多]
冯某系某电机厂女工,1995年3月6日生育。产假期满后,冯某感到肺部不适,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发烧所致。医院让其休息治疗一个月。病愈后,该厂以旷工为由扣发其全月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更多]
宋某系某煤矿井下作业工人,按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宋某感到劳动强度过大,体力不支,于是向煤矿有关部门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且要求每周休息两天。[更多]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百货公司。 曹某某原属农村自理口粮户籍,1996年后成为城镇居民户口。1985年2月,曹某某作为临时工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同年7月5日,某百货公司与所在县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服务所输送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劳动,工作期限为1985年7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曹某某仍作为临时工在某百货公司工作。[更多]
黄某于2003年7月1日应聘到某中外合资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公司为其配置了手机、笔记本电脑,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汽车一部供其使用。2003年10月,公司又送黄某到日本培训3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更多]
申诉人:万某,男,三十四岁,某清洁车辆场农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清洁车辆场。 申诉人诉称,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诉人在企业共加班一百零二天,(其中包括探亲假加班十五天,七月一日加班一天),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申诉人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二千二百三十三元八角,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千二百三十三元八角。[更多]
原告:吴xx。 被告:上海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xx市政管理所)。 原告吴xx原为被告xx市政管理所的职工,于1982年3月退休,退休后在被告处领取退休金。1989年10月,原告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8月,被告对原告作出除名处理,并停发了退休金及其他钱物。1996年10月15日,原告刑满释放,到被告处领取退休金,遭到被告拒付。[更多]
原告:海口xx开发公司。 被告:张xx,女,34岁,原海口xx开发公司职员。 1996年5月6日,被告张xx应聘于原告海口xx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办理被告的社会保险。被告在中海公司负责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工作关系常往返三亚和海口两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