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甲系原告王某之子,被告赵某与王甲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婚生一女王囡由王甲抚养。 2004年2月4日在银行,原告王某将自己的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王甲,让其以孙女王囡的名义存入银行,并言明该存款留给孙女王囡将来上大学之用。为防止挪作他用,在拟订六位数字的密码时,前三位由原告之妻设置,后三位由在场的第三人设置,且相互保密,存款单据由原告保管。2004年3月26日被告赵某携女儿王囡到银行申请挂失,2004年5月14日支取了该款并交由被告王甲保管,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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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档音响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音响。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母亲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李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12月 5日李某欲向张某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李某尚未拿到音响,经多[更多]
原审判决认为,余某依法享有对大包肚、谢正渊田、刘原林秧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的名义转包给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指出,该协议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了余某承包土地的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故该条款无效。余某对该份土地不因转包而失去承包经营权,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给付了原告承包金。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基于旅游观光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只要依法被批准,该补充协议[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更多]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册拿出共同欣赏,其中有一枚珍贵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引起田某注意。[更多]
马某家住城郊,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马某与爷爷共同生活。马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就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更多]
平贵村为耕种方便,欲将与初家村相邻的一块土地和初家村进行了交换,为了这块地,两村民委员会多次进行协商,并且多次向乡政府请示,乡政府同意了,同时,两个村分别召开了村民大会,绝大多数村民表示赞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