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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林木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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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平贵村为耕种方便,欲将与初家村相邻的一块土地和初家村进行了交换,为了这块地,两村民委员会多次进行协商,并且多次向乡政府请示,乡政府同意了,同时,两个村分别召开了村民大会,绝大多数村民表示赞同。因此,双方随后就进行了土地交换。但是在进行土地交换时,平贵村土地上有50余株新栽的杨树,初家村并没有在土地交换后将杨树砍伐。十年后,50余株杨树已经成材,初家村到林业管理部门申请砍伐,林业管理部门也为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初家村准备砍伐杨树时,平贵出面制止,称该土地交换违反法律无效,而且即使交换有效,当时交换土地时并没有对杨树的归属作出约定,杨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而杨树仍属平贵村,应当由平贵村砍伐。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乡政府将纠纷报到县政府,县政府认为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树木都应当归初家村所有。平贵村对县政府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没有砍伐的树虽然在我国被认为是不动产,但是树应属于土地的从物,应按主从关系处理。其次,由于县人民政府已经就土地和杨树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处理,依照确认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程序,平贵村应当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并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和50株杨树归属的问题。最后,在争议解决以前,双方都应保持土地和杨树的现状。


[判决结果]

  本案关键之处在于确定平贵村与初家村的土地互换是否有效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两个村互换土地后,使用土地虽然未满20年,但是经过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属于现使用者,即初家村取得了栽有50株杨树的土地之所有权。这样也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农业生产。既然土地属于初家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15条的规定.土地上的杨树也应属于初家村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通过一个部门规章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20年),是否妥当,值得探讨。为了耕种方便,在农村进行耕地互换的现象较为普遍。关于如何解决互换耕地的所有权归属,仍需要通过立法来作出权威的确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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