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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姐姐店内帮工起淫心 强奸亲家妹妹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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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哥哥和嫂子外出进货,潘某帮着打理店内的生意,却差点惨遭也在店内帮工的哥哥的小舅子杨某的毒手,由于自己激烈反抗,才免遭强奸。9月14日上午,武宣法院判决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2007年12月14日杨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由于没有工作,其姐姐让其在自己经营的饮食店内帮忙,主要负责卖烟。2012年5月27日,杨某的姐姐及姐夫一起外出进货,让潘某到店内打理,每天的收入都必须进行结算,而这一切都让潘某负责。

  2012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杨某将其收得的烟款拿到二楼房间交给其姐夫的妹妹潘某。杨某见潘某独自在房间,便起淫心,趁潘某不注意,转身就将潘某扳倒到床上,趴在潘某身上摸弄其胸部及大腿,并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遭到潘某的激烈反抗而没有得逞,10分钟后,潘某对着杨某的右手臂大咬了一口,致杨某松了手,潘某趁机逃离并报了警,十几分钟后杨某在饮食店内被警察抓获。

 

[判决结果]

  案情结果

  2012年5月28日,武宣县公安局以杨某猥亵妇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12日,武宣县公安局以杨祖华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撤销对杨祖华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杨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给予减轻处罚。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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