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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地承包起纷争 法官田间调解化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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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被誉为中国的糖都,其甘蔗产量一直位于前列。近几年国家和糖厂对蔗糖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各路人士纷纷向村民承包土地来种植甘蔗,许智就是其中之一,不过其与村民关于土地承包产生了矛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三次上门调解,终于成功调结了这一起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7年2月10日,原告大新县某村民小组与被告许智及其他两人蒙某、岑某经协商,原告把本屯土地承包给三人种植甘蔗,承包期为15年,每三年支付一次承包费。头三年的承包费为17640元,但被告许智及蒙某、岑某仅交纳8000元。2009年5月22日,被告及蒙某、岑某订立退伙协议,蒙某、岑某退出合伙,由被告一人独自承担,并电话告知原告方。之后被告一直未对承包土地进行开发种植,也未交纳第二个三年的承包费。原告方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主办法官接到案子后,考虑到原告是村民小组,而且现在又是甘蔗抢收抢种季节,所以就召集被告来到原告所在屯进行调解。原告方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还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0420元及违约金20000元。而被告则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方则提出,不解除合同也可以,但被告必须一次性支付合同期限内的所有承包费。被告提出,原告的土地较偏远,其为运输甘蔗,已经开辟了一条道路,被告自身也比较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那么多的承包费。主办法官提出中和办法:因现在承包期还剩十年,原告可否考虑被告的难处,先支付五年的承包费,五年后再支付后五年的承包费。原告方则一口否定,其认为被告刚承包5年时间,却不完全支付承包费,土地还丢荒了两年时间,村民看着心疼。主办法官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不成,第一次调解以失败而结束。

  第二次调解,原告方提出村民小组已于昨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村民全都同意解除合同。而被告还是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方为解除合同,提出只要求被告支付第二个三年的承包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看原告方如此坚决,只好提出要求在法官的见证下再召开一次村民小组会议,如果村民都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

  主办法官在第三次调解前,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让村民对是否继续让被告承包土地进行表决。调解时,法官出示了村民小组会议记录。被告看到村民都一致同意解除与其的合同时,也就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方看到被告如此爽快,也念在其已经修了一条运输甘蔗的道路,就不再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10780元。经过法官的三次上门调解,这起纠纷案终于成功解决。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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