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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已发生的事实能否成为附条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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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9月3日,李某在吉水县某超市购物200余元,领取了两张摇奖号码(该超市正举行有奖销售活动,每晚8点开奖)。当晚,由于李某一直在牌桌上,约9点,恰逢邻居卢某来串门,李某则将两张摇奖号码交给卢某去看看是否中奖,卢某则要求李某给点走路钱,李某表示,如果中奖了,则分一半给卢某。后李某的一张号码果真中了特等奖,奖品是价值2000元的空调。因李某没兑现当晚的承诺,卢某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付1000元。

[案情分析]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表示,如果中奖,则分一半给卢某,这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果真中奖了,则李某应履行与卢某的约定,给付卢某1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卢某约定如果中奖则分一半给卢某,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条件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符合附条件的特征,故李某与卢某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应驳回卢某要求李某支付1000元的请求。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就失去附条件的意义(2)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事实;(3)必须是行为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本案从李某与卢某约定的内容来看,如果中奖了,则李某分一半给卢某,这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超市在晚上8点就已经摇出了中奖号码,是否中奖的事实客观上已经发生,只是李某、卢某尚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以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李某与卢某之间约定的效力条件是没有意义的,实质上也是对李某的不公平,因为中奖与否已经确定,不存在是否发生的不可预知性。


[判决结果]

    李某与卢某约定的附条件不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特征,其约定的附条件也就不能限制李某、卢某间约定行为的效力,李某承诺的分一半给卢某的民事行为始终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应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就失去附条件的意义(2)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事实;(3)必须是行为人之间协商确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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