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民事案例 > 物权法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李X显与李X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来源: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上诉人李X显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X高,上诉人李X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审查明,原告李X高、被告李X显同属X村三组村民。原告李X高的宅基地位于被告李X显宅基地的南边。1987年,原告李X高取得襄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该证上显示“宅基面积”为南北16.7米,东西13.35米。 2006年3月23日,原告李X高取得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许可证上显示的建筑面积为13.33×16.67米。原告取得建筑许可证后于该年开始建房,但因与被告李X显发生纠纷,原告李X高只在该宅基地西侧盖起三间房屋。被告李X显在原告房屋东侧的剩余一间宅基地上堆放了石子、沙子、砖头等杂物。后经X 政府及X村委调解,双方于2007年5月8日签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关于X村三组李X显与李X高双方因宅基地纠纷,经X派出所、村镇建设发展中心、X村委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李X显于2007年5月8日把自己宅基地4丈×5丈以外附属物清除完毕(李X高房屋东边大门)。二、李X显把房屋主体盖起后,李X高接着再盖。双方不许互相干涉,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口说无凭,立字为约。当事人:李跟X、李X胜、李X,见证人:宋X民,焦X雒、杜X军,2007.5.8”。2007年5月,被告李X显的房屋建成,其宅院大门朝东,李X显又在其宅院南墙建了一个临时门,该临时门正对着原告房屋东边的宅基地。被告李X显的房屋建成后,一直未将堆放在原告李X高剩余一间宅基地上的沙子、石子及砖头等清除,并阻止原告李X高建房,原告李 X高于2008年4月l6日诉至本院。

  原审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宅基地,原告依法办理有宅基地证和村镇建筑规划许可证,故原告是该诉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且关于该宅基地的使用,原、被告双方签定有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不清除诉争宅基地上的杂物,并阻拦原告建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2007年5月8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X显在庭审中提出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李X高的建筑许可证已无效,因原告李X高于2006年3月23日取

  得建筑许可证,并于当年建房三间,故被告之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X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堆放在原告李X高宅基地上的沙子、石子及砖头等清除完毕;二、原告李X高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被告李X显不得阻拦。案件受理费100元,勘验费300元,共400元由被告李X显负担。

  上诉人李X显上诉称:诉争的宅基地是我家祖宅,是我家进出的必然和唯一通道,与被上诉人的协议是被胁迫打的,被上诉人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已失效。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X高答辩称:我没有强迫上诉人打协议,宅基是我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涉诉宅基地原属上诉人使用,后经村镇规划,由被上诉人李X高使用。但上诉人李X显仍在该宅基地上堆放沙子、石子及砖头,阻碍了被上诉人李X高的对该宅基地的使用,且双方就此事定有协议,上诉人李X显称协议是被胁迫打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判令上诉人李X显将堆放在被上诉人李X高宅基地上的沙子、石子及砖头等予以清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诉称涉诉宅基地是其进出的唯一通道的问题。根据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其房屋照片,上诉人所建房屋的大门前有一通道,上诉人所称的涉诉宅基地并非上诉人进出的唯一通道,被上诉人在涉诉宅基地上建房并不会阻碍上诉人从其所建房屋的大门出入。关于被上诉人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是否失效的问题。上诉人系民事主体,无行政管理权,被上诉人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是否失效,上诉人可向有关机关反映,但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失效为由,违反双方协议,阻止上诉人建房无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X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