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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应属于谁,应过户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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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老王想把自己的老房子给卖了,老李听说就提出愿意出50万元购买。双方与10月10日签订了合同,老李付清了房款,约定1个星期后过户,违约金5万。 l10月12日,老陈找到老王,提出愿意出60万元购买。老王心动便与老陈签订了合同,老陈也付清了房款并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正。约定1个星期后过户,违约金5万。 l10月13日,老杨赶到老王家中,说老王房子卖的太便宜了,愿意出70万购买。老王有一次心动与其签订了合同,老杨也付清了房款并拿了房子钥匙入住。约定1个星期后过户,违约金5万

  问题1:那个合同有效?问题2:现在房子属于谁? 问题3:房子应该过户给谁? 问题4:如果老王又和老张,签订了合同,并过户给他,那怎么办?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1.合同都是有效的。

  2.房子在没过户前,依然属于老王。

  3.三个中任选一个,其他的支付违约金。

  4.过户给老张后,房子属于老张的,其他的支付违约金。这里法律优先保护过户的老张,因为不动产交易,是要依法登记的

 

[相关法规]

  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中的: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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