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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房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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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马某家住城郊,15岁时,父母在一起事故中双亡,马某与爷爷共同生活。马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就与爷爷一同以修鞋为生。后来爷爷去世,马某一个人生活,亲戚朋友经常接济他。不久,与马某一同长大的在深圳打工的李某从深圳回来过春节,马某对李某描述的深圳生活非常向往。春节过后,马某决定与李某去深圳打工。临行前,马某对前来送行的村里人表示,自己在城郊的两间土房不要了,等自己赚钱回来,盖更好的房子。六年后,马某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积蓄都用来治伤了。在此期间,马某深感城市的人情淡漠,非常怀念家乡。伤好后,马某决定回家乡生活。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两间土房被同村人张某占有了。马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认为,马某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马某虽然曾经明确表示抛弃两间土屋的所有权,而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他作出这一意思表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马某抛弃的是房屋,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的抛弃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马某抛弃房子的行为因为没有登记,并不产生丧失对其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两间土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马某。


[判决结果]

  由于土屋仍然属于马某所有,他可以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要求张某搬离土屋。此外,即使张某占有土屋是善意的,马某也可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要求张某返回原物。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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