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找法网 > 案例分析 > 刑事案例 > 正文

操作
A+
A-
分享

宋某诈骗二审刑事案

来源: 找法网 阅读: 转发: 点赞:

  • 全文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案情介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先后多次编造谎言,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多人钱款共计2011万元,案发前除归还利息等费用共计333.7万元外,余款未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宋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共骗取刘某某95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贵金属,除支付利息240万元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借据证实:宋某于2011年8月24日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刘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日息1.0‰,担保人为任仲元。以同样方式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日息1.0‰,担保人为任某某。2011年11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18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30天,利率为月息4.0%。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45万元,用于还1月份利息,借款期限30天,利率为月息5.0%。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22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90天,利率为年息25.0%。同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年息25.0%。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向刘某某借款45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90天,利率为年息25.0%。
    2、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8月24日,刘某某银行账户汇入宋某银行账户98万元。2011年8月30日,王雪松银行账户汇入宋某银行账户191万元。2011年11月24日,王雪松建行账户汇入宋某工行账户款项160.8万元。2011年10月18日,王雪松银行账户两次汇入宋某银行账户共计277.5万元,由王晓光银行账户汇入宋某银行账户200万元。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9月12日期间,刘某某收到宋某支付款项共计240万元。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宋某说干工程招标需要周转资金,向他借了200万元并许诺年息4分,期限二个月。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但每个月的利息都按时支付。宋某说将钱又投进了别的工程,要与他续签合同。2011年8月,宋某与他重新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年息4分,同时还让任某某作担保。与此同时,宋某称又搞了个工程投标需要周转资金,向他借款100万元,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年息4分,任仲元亦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此次借款后,宋某仍按期归还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还。2011年10月,两笔借款都到期了,宋某仍未归还本金,且再次向他借钱,称要去投标一个造价一亿多的安居工程,需要大额投标保证金,他又借给宋某500万元,许诺年息5分,期限两个月。借该笔款时,宋某交给他三本房产证、一本地产证作抵押,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将证件押给他。到期后,宋某仍未归还本金,虽一直在偿还利息,但已经不能按时归还500万元借款的利息了,宋某解释称那个造价一亿多的工程中标了,他和别人正在开发,资金都压在工程里了。2011年11月,宋某还与他签过一份借款180万元的合同,他实际支付宋某150万元,另外30万元是尚欠的利息,就直接算进宋某的借款本金了。宋某借此笔款时称工程投标需要周转资金,该笔借款约定年息4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宋某实际共向他借了950万元本金,现在连本带息累计欠款1090万元,宋某一共支付了240多万元利息。
    4、宋某的供述证实:他于2007年开始炒股,将自己的存款亏完。为了能够挣回来,他就想到借高利贷炒股。2011年10月左右,他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刘某某借钱,约借了一二百万元投入股市继续炒股,结果又亏了,无奈只得继续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借高利贷炒股,一直持续到2011年年底,陆续向华安证券投入资金2500余万元,亏损了300余万元。当时已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他就想到做风险更大的投资力求翻本。从2011年11月,他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他人借高利贷投资贵金属交易平台,共投进2000余万元用于炒贵金属,直至2012年11月,在各家贵金属公司累计亏损1600余万元。2011年10月左右,他通过王雪松介绍向刘某某借钱,借钱时说用于做淮北开发新区安置房工程投标,月息4分多,期限3个月,后来由于未中标,就将该笔款投入股市炒股。到期后无力偿还,他就骗刘某某说工程中标了,需要大笔资金投入工程施工,并出示了投标书。刘某某也很相信,后来又陆续借给他四五次。他累计欠刘某某本金1089万元,已支付利息260余万元。


    二、2012年3月,宋某编造谎言,以购买房地产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安徽华强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门业公司)股东刘某某的信任,由刘某某提供华强门业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作为借款抵押、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华强门业公司印章。宋某伪造华强门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资料,通过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服务公司向杜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三人借款共计300万元,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除支付利息36万元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宋某伪造的华强门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证实,该公司系刘某某、宋某共同出资,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宋某为监事,公司委托宋某代表该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
    2、抵押借款合同证实:2012年3月31日,宋某向杜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借款300万元,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借款用途为经营。用华强门业有限公司4-9号6处房产作借款抵押。
    3、华强门业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书及相关凭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他项权申请登记表、他项权证存根等证实:华强门业公司由安徽盛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系王某某。华强门业公司4-9号6处房地产产权人系华强门业公司。2012年3月31日,抵押人华强门业公司与抵押权人对上述6处房地产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同年4月10日抵押权人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和宋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有来往。2009年,他和王庆辉合伙成立了华强门业公司。2012年3月,他让宋某帮忙办理了华强门业公司厂房的房产证。宋某提出等房产证办好后借两个房产证用,他表示同意。后宋某将房产证拿走,并称在北京买商铺需要2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支付过后开始收房租,保证金就可以抽回来了,还说最多用3个月。因二人关系较好,他未多想便将华强门业公司的六个房产证借给宋某。宋某拿房产证办了房产评估、抵押手续,办好后让他在房屋他项权证上签名。但华强门业公司是股份企业,另一股东没有签字。因宋某起初说是用3个月,合同上签的是6个月,他询问宋某,宋某称到时钱别抽不出来,多用一段时间,并让他放心,钱一定会及时归还的。他便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华强门业公司印章。同年6月以后,他通过他人多次催宋某还款,宋某总是以款未抽回为由不还。同年11月28日,宋某突然打来电话说他借的款都炒黄金期货亏了,没有钱还了,此后就联系不上宋某了。后来,宋某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一份“我的交代”,说因为炒股、炒黄金白银期货,向亲戚朋友的借款都赔完了,现无力偿还。他于2013年9月12日提供的华强门业公司章程是真实的,侦查卷宗内的公司章程是宋某伪造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其的名字也不是他签的。他提供给刑警队的有其签名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此前宋某邮寄给他的,合同上的签名是后补的。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系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员工。2012年3月,宋某到该公司要求贷款300万元,用华强门业公司的房产作抵押,并且带来了房地产手续以及华强门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委托书等材料。公司经理审查后认为手续完备可以贷款。她又要求必须要刘某某本人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月息2分,公司服务费是一次性收取贷款总数的百分之三,宋某均表示同意。后公司找到三名投资人,共投资300万元。后来宋某和刘某某办理了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她才将贷款支付给宋某,刘某某本人也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及借据,并加盖了华强门业公司的公章。借款支付后,宋某按季度支付利息,共付利息3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宋某要求续约,刘某某表示同意,后她多次与二人联系,二人均称在外地。2013年1月,公安局打电话讲宋某被抓了。该笔借款本金至今未还。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淮北鑫源投资公司的祝经理称有客户需要贷款,月息2分。她觉得收益不错就同意了。借款人是宋某和刘某某,用华强门业公司名下的房产抵押,刘某某是华强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又经过实地考察才放心借款的。当时出借人是她和杜某某、陈某某三人,她出借110万元。借款前,宋某和刘某某办理了抵押房产他项权证,二人还签了借据。借款后对方共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她共收到13.2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未还。合同到期后,公司称宋某、刘某某要续签合同,借款时间未确定,后她再找公司要利息时,就听说宋某出事了,再也联系不上了。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张某某是朋友。淮北市鑫源理财公司已成立多年,张某某讲放贷多年。借款时,她刚好有四十万元准备买房子的钱,考虑到半年时间较短,便同意借款,后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转账将该款汇入宋某账户。后宋某归还利息共计4.8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借款到期后,公司讲宋某要求续签合同,后来得知宋某出事了。
    8、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宋某拿华强门业公司的相关材料及华强门业公司名下的房产手续要求抵押贷款300万元,华强门业公司的股东是宋某和刘某某。他审查了宋某提供的手续,认为比较全面,就是缺少他们公司另一名股东刘某某本人签字,就同意借款了。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需要见一下刘明华。他就安排杜某某联系宋某,要求见刘某某并补签合同,后来刘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
    9、宋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4、5月份,他仍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对外借钱。他骗同学刘某某说正在搞招投标急需资金,让刘某某用房产作抵押借款。刘某某相信了,就用华强门业公司的房产证作抵押。他以此借款300万元,月息4分多,已经付了68万元的利息,另外为了延长借款利息,还多付了16.5万元的利息,30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该笔款并未做工程投标,都用于投资贵金属了。由于华强门业公司股东是二人,如用该公司的房产抵押必须两名股东都签字同意,他就伪造了一套华强门业公司的相关手续,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将股东王某某的名字都改成了他的名字,然后拿去贷款。后来办理他项权证时,也是用的该套伪造材料。


    三、2012年7月至9月,宋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急需保证金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骗取王某某210万元,除支付23.1万元利息外,余款未还;骗取张静184万元,除支付本金4万元及利息23.4万元外,余款未还。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某诈骗犯罪事实,有一审判决列述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述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在二审中,上诉人亦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7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宋某的上诉及辩护人意见,经查,宋某为弥补自己的投资亏损,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工程招投标、承包工程、房产交易等事实,骗取他人借款,之后随意使用、处分和挥霍,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极少部分的借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宋某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有部分借款不属于诈骗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又未退赃,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从轻处罚。宋某上诉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合肥律师张律师从法院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法规]


遇事问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平均3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