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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抓58只黑水鸡被判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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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农民汪某在村头河沟里逮了87只“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癞蛤蟆,被判非法狩猎罪,处拘役3个月,成为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与之类似,近日,丹江口市男子黄某在钟祥非法捕抓58只“三有”野生动物黑水鸡后运到京山去卖,也犯下该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

[案情分析]

    黄某携带竹杆、网兜等工具,到钟祥市长滩镇金星村以西的堰塘内捕抓黑水鸡58只。黑水鸡是鹤形目秧鸡科鸟类,善潜水,多成对活动,以水草、小鱼虾、水生昆虫等为食,广布于除大洋洲以外的世界各地,在我国是“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保护动物。次日上午,黄某骑摩托车将抓捕的黑水鸡运至京山县雁门口镇,准备出售时,被京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黑水鸡为湖北省省级保护动物。案发时间、狩猎区域在湖北省林业厅、荆门市林业局明文通告的禁猎期、禁猎区范围内。因黄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张律师获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捕抓58只“三有”野生动物黑水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规]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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