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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传播性病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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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法院对首例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分析]

十年前感染HIV病毒

    被告人毕某,女,43岁,湖北省宜都市人,1986年结婚并生育一子。2002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毕某离婚。毕某离婚后,与赵某同居,而赵某是一名HIV病毒感染者。2004年7月,湖北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中心工作人员对毕某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HIV抗体阳性。2005年2月26日,工作人员告知毕某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并告知其艾滋病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途径传播,其不得捐血、器官、组织和细胞,不宜怀孕,性生活时每次必须使用避孕套。毕某在艾滋病感染(患)者的病情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迫于生计边治疗边卖淫

    2011年8月,被告人毕某在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并接受当地疾控中心的免费治疗,每季度领取抗病毒药物服用。据被告人毕某事后供述,由于缺乏生活来源,其从湖北来到南通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12月29日,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2014年5月,被告人毕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某浴室从事卖淫活动。业主黄某因浴室生意清淡,想通过毕某卖淫带来一些人气,遂同意了毕某在其浴室卖淫。26日下午,李某云、刘某达相继来到浴室洗澡,在洗完后休息时,毕某主动上前招呼,表示可以提供特殊服务。李某云、刘某达相继与毕某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6月12日,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毕某进行HIV抗体确证检测,结果呈HIV-1抗体阳性。而李某云、刘某达经检测,体内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5年1月1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开宣判。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法庭允许被告人戴着口罩出庭受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传染病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通州法院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相关法规]

    传播性病罪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相关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本案中,被告人毕某早在十年前即明知自己感染了HIV,仍数次从事卖淫,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杭州律师张律师提醒,卖淫、嫖娼本已违法,如明知自已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因自身患有性病而以性生活为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或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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