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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某原是临清市某国有公司热电分厂化水车间车间主任,平时主要负责采购公司需要的一种商品反渗透阻垢剂,其任职期间,在购买济南某公司和聊城某公司该商品过程中,于2008年6月至2012年1月近4年的时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两家公司给予的提成款17笔,共计现金62950元。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李某某于今年4月被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提成款六万余元,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近日,山东省临清市某国企员工李某某因受贿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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