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则具备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当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可能导致价值减少的行为,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2.如果抵押人不采取恢复价值的措施,也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能够覆盖债权人的债务。
抵押物的处理关系到债权人利益,需遵循《民法典》规定。你是否遇到过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在找法网上,我们为你提供更多法律建议和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