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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迫职工集资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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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市水电管理处因近年经济效益差,职工生活困难,为了发展生产,于1996年2月10日作出在职工中筹集资金建设电网的决定,要求职工在3个月内缴集资款1万元,超期未缴纳者,每月只发120元生活费,工资余额由企业财务代扣作为集资款,集资款未缴足1万元以前不计息。孙某等16名职工因无力缴纳集资款,从5月份起连续3个月被扣发工资。为此,孙某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电管处补发所扣工资。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提出让企业补发所扣孙某等16名职工工资,该企业以集资是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为理由,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该水电管理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补发孙某等16人所扣全部工资,并赔偿损失,支付补偿金。

[案情分析]

    企业采取集资的方式发展生产,解决自身经济来源不足是可以的,但应由职工自愿参加,不允许强行集资,更不能以扣发职工工资的方式强行集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该水电管理处借集资扣发职工工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必须指出,企业在作出这一错误决定和实施违法行为时,采取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法,以求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更说明企业领导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因为职代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议企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审议企业作出的决定是错误和无效的。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提出让企业补发所扣孙某等16名职工工资,该企业以集资是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为理由,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该水电管理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补发孙某等16人所扣全部工资,并赔偿损失,支付补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该水电管理处借集资扣发职工工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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