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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情 王XX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送往洛阳。约23时45分车行至310国道,将行人杨××撞倒,王××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电话,医院急救中心接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被害人已是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案情分析]
评析 第一种意见:王××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对于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判决结果]
笔者的意见:对于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属交通肇事罪之前,应先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同时,应当注意,交通肇事罪主要表现在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规定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如果结果不严重,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是一般主全权,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要是出于过失,即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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