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示不同意,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6条,是否能够不接受?
更新时间:2011-12-29 10:46:35
问题描述:
本人进入公司4个月,已转正,现公司以调整岗位为由,和我协商降低我基本工资。我表示不同意,HR表示如双方达不成协商,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1)公司是否可以以结构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6条,与我解除劳动协议,并赔偿我1.5个月补偿金?
(2)我是否能够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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