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
七、本要点奉市长核准后实施。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
七、本要点奉市长核准后实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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