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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建筑物恢复使用及供水供电审查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3、4、5、6、9、10点条文

三、本要点所称申请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前项申请人得委任受任人代为办理,受任人应检附委任书向本府都市发展局提出申请。

四、建筑物申请恢复使用及供水供电审查项目及权责划分如下:

(一)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类及设备安全类:本府都市发展局。

(二)营利事业设施、设备:本府经济局。

(三)消防安全设备:本市消防局。

(四)原列管目的事业权责单位:本府相关局、科、室。

五、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恢复使用及供水供电,应检附下列书件正本、影本或誊本之证明文件及图说向本府都市发展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建筑物使用执照。

(三)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或权状影本)。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建筑物所有权人行政罚锾缴纳证明影本。

(六)建筑物改善后照片(建物正面含门牌、恢复之楼层内部装修)。

(七)切结书。

(八)如委任他人申请书,应检附委任书。

六、本府都市发展局自收件挂号日起三日内书面审查完竣,申请书件不齐备者应详为列举,一次通知补正。申请人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未依通知补正事项完全补正者,得予以退件。前项审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排定日程通知申请人及权责单位现场会勘:

(一)申请日期前一年内擅自变更供作商业类组使用者。

(二)建筑物改善后照片无法充分显示改善情形,经通知补正仍未符规定者。

九、对于申请人检附图说、照片、证件资料,本府都市发展局必要时得会请相关单位协助查证,若有虚伪不实,得移送警察单位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究办,并予以退件。

十、建筑物恢复使用及供水供电申请相关书表格式,由本府都市发展局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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