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02076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30441号函
第7条 依本办法拍卖证券者,拍卖委托人应自左列方法中选定一种为拍定之依据,并依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参加竞买之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上者,以能满足所需拍卖数量之最低买进申报价格为拍定价格。高于拍定价格之买进申报数量全部按拍定价格成交,拍定价格之买进申报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托申报数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卖单位为止。如尚有余量,按电脑随机排列顺序依次成交,每笔委托以分配一拍卖单位为限。但在拍卖底价以上之买进申报总量未达拍卖数量时,所有在拍卖底价以上之买进申报均以不低于拍卖底价之最低买进申报价格为拍定价格成交。
二、参加竞买之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上者,于本公司公告拍卖数量限额内,依第九条之规定成交。
三、参加竞买之证券商所报买价在宣布拍卖底价以上者,于本公司公告拍卖数量限额内,全部按拍卖底价成交,如拍卖底价以上之买进申报总量大于公告拍卖数量时,按各委托申报数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卖单位为止。如尚有余量,按计算机随机排列顺序依次成交,每笔委托以分配一拍卖单位为限。
拍卖委托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前项所定办法者,得另订拍定方法,经本公司同意并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公告行之,但属公股释出者,经本公司同意后公告行之。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