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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机关受理报备持有专供外销及研发公告查禁之仿真枪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警字第09401009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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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署)及警察局为办理模拟枪鉴验业务,应由主管鉴识业务单位,成立仿真枪鉴验小组,负责鉴验模拟枪事宜。警察局鉴验有疑义者,得转送警政署复验。

七、鉴识业务单位鉴验仿真枪后,应出具鉴定结果,由保安单位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本条例第二十条之一公告查禁之模拟枪者,应照相烙印枪号(有枪号者免烙印),制发执照(格式如附件二)发还报备人并收回保管联单,列册(清册格式如附件三)管理。

(二)属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其它可发射金属或子弹之枪枝有杀伤力之虞者,应交由刑事单位依本条例规定处理。

(三)非属前二款之枪枝者,发还报备人持有。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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