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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都市设计审查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2

施行日期:2005-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号函修正发布第2、5点条文

二、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十五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员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中华民国都市计划学会专家。

(二)中华民国建筑学专家。

(三)中华民国造园学会专家。

(四)中华民国土木工程学会专家。

(五)中华民国环境保护学会专家。

(六)台湾省建筑师公会专家。

(七)台中建筑投资同业公会代表。

(八)都市设计学者。

(九)景观设计学者、艺术家。

(十)交通局局长。

(十一)都市发展局建造管理课课长。

(十二)都市发展局都市更新发展课课长。

(十三)建设局景观工程课课长。

(十四)交通专家学者。

五、本会置总干事、副总干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干事六人至十人,协助执行办理会务,并由主任委员就都市发展局等有关单位人员派兼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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