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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本罪行为与直接制作、出版淫秽书刊不同,在处罚上,也应与故意出版淫秽书刊有所区别。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