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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3

施行日期:2003-05-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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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人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和不实等信息。少数网民在收看到这些信息后,未经查验、证实就盲目进行转发、传播。这些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本市的社会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稳定,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此,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依法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陷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制作、传播有害和不良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二○○三年五月三日

上海市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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