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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2003]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XX博士”、“XX专家”等;

(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七)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八)贬低他人的;

(九)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十)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十一)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十二)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十三)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十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疾病、诊疗方法及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五)宣传内容与医疗机构提供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

四、医疗广告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相一致。

五、禁止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六、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七、禁止以新闻报道、会诊等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方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的,应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八、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我局出具的《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广告宣传。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九、医疗广告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表可在各区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所广告受理窗口领取,也可从深圳卫生网www.szhealth.gov.cn下载),区属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申请医疗广告需经该区卫生局签署意见。

(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将材料报送相关处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市卫生局医政处和中医处负责对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编定广告文号,制作《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若干份,盖章后交市卫生监督所分别发送广告申请人、区卫生局、市工商局广告处等。

市卫生局医政处和中医处应当将经核准的《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提交深圳卫生网公布。

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所的广告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十一、区卫生局受理区属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提交的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市卫生局应在正式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证工作(声像资料退回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二、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刊播广告的监督,把监控违规广告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范畴。

十三、医疗机构及医疗广告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或者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5月12日

深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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