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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2003)1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条例,明确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办案适用条例的有关法规依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对照条例和清理后的行政审批项目,核对地方法规中相应的处罚条款,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三、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在修订之中,由于该条例未对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范围经营的行为直接规定处罚,处罚事项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实施财产罚,可以依法没收无证生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二)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无证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登记保存)财物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时,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至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2003年5月2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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