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粤价函[2003]2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4

施行日期:2003-05-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你市《关于要求取消大埔县陶瓷产品未进入集市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请示》(梅市府报[2002]76号)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进入集市交易的产品,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你市大埔县的陶瓷生产属家庭作坊式经营,大部分是按合同直接销售,没有进入集市交易。因此,大埔县工商部门应立即停止对这类未进入集市交易的产品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