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干预程度不同。
(1)雇佣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约定上享有较大的自由。
(2)而劳动合同则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
2.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异。
(1)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2)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通常不享受这些福利待遇。
1.劳动关系中,国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规定了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标准,但可以高于。
2.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在干预程度和福利待遇方面则更加灵活,受雇人通常不享受与劳动者相同的福利待遇。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关系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的不同。
1.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受到国家专门立法的保护。而雇佣关系则属于非正规用工形式,没有专门的立法进行规范。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受到一定限制,如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而雇佣关系则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这种差异导致两种关系在用工形式、主体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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