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如下方式获得赔偿: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理赔的范围为: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4.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