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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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解读

  •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对于猥亵儿童罪量刑需要注意…更多>>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更多>>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 猥亵儿童罪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我国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更多>>

    猥亵儿童罪对儿童的年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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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猥亵儿童罪相关的罪名

  • 嫖宿幼女罪
  • 引诱幼女卖淫
  • 奸淫幼女罪
  • 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罪行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事后又加以嫖宿的现象,对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引诱幼女卖淫与其嫖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应对其引诱行为和嫖宿行为分别定性,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实行并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6.11)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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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怎样认定引诱幼女卖淫行为?

      1、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2、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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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看起来罪大恶极。那么,我国对奸淫幼女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规定呢?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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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相关问题解答

  •   构成猥亵女童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女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女童罪获刑标准:

      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女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

  •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3)行为的方式不同。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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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措施

  • 1、美国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

  • 2、日本

    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 3、德国

    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与雏妓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有鉴于此,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

  • 4、波兰

    波兰规定强奸15岁以下儿童或者近亲的娈童癖罪犯,必须在出狱前接受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近年来正在一些国家兴起和使用。“化学阉割”是通过人为的内分泌调节,降低娈童癖罪犯体内无法控制的强烈性欲,为那些“潜在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

  • 5、韩国

    韩国将修改相关法律,对儿童、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罪犯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定量刑力度比杀人罪还严厉。而为严惩儿童性犯罪,韩国政府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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