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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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导读

  • 2013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近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在修订中,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主要包括关于工伤认定及特定事实确认依据的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关于职工因突发疾病…更多>>

    2013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更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更多>>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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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 北京工伤保险
  • 广东工伤保险
  • 江苏工伤保险
  • 安徽工伤保险
  • 河南工伤保险
  •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更多>>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1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5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更多>>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四、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更多>>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更多>>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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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知识问答

  •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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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 1.工伤保险条例新规

    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1、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条件。2、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工伤须按期报告。3、学生实习期间可通过商业保险保障权益。4、明确工程层层转包情况下工伤责任主体…

  • 2.工伤保险条例新规五大亮点

    人保部近日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对学生及到法定退休年龄群体的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界定等,可谓亮点纷呈:亮点1,学生实习受伤索赔 …

  • 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4.2013工伤认定程序指南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找法小编带您了解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及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2.工伤认定管辖。3.认定申请时限。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5.受理或不予受理。6.证据的调查核实。7.工伤认定决定。8.送达与抄送。9.复议或诉讼。10.资料存档…

  • 5.开假工伤鉴定的处罚规定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材料,收受当事人财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6.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2013

    最新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① 享受条件。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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