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它的颁布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些小常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受理范围:
1、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办理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需资料
1、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证据复印件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1、到局办公室购买劳动合同(一式叁份)和劳动合同登记册及花名册;
2、送交仲裁科进行鉴证:原已注册的用人单位只要交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未注册的单位还要带好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3、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交纳鉴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