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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监局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1

施行日期:2007-01-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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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局,分局: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安[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注册处
  2007年1月11日

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食药监安[2006]13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届时对未在规定限期内达到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相关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我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医用氧生产厂家共有33家,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共有28家医用氧生产企业提出了药品GMP认证申请,23家医用氧生产企业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证书》。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医用氧生产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生产、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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