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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2

施行日期:200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整顿和规范我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下同)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我区家禽饲养品种多、数量大,活禽经营市场十分活跃。但是,目前我区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活禽经营市场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二是相当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内,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混合经营,水禽与其他家禽的经营没有分区隔离;三是活禽经营市场普遍存在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现象;四是活禽经营市场内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是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

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2008年6月30日以前,逐步关闭各地级市市区人口密集区的活禽经营市场,并全部迁出地级市市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城镇人口密集区的活禽经营市场也应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迁出人口密集区。新建的活禽经营市场必须远离人口密集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修建配置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

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也要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水禽经营区与其他家禽经营区要相对隔离。

2007年1月31日以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整改、搬迁和新建作出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严格活禽市场准入

(一)推行禽类标识制度。自治区兽医管理部门要抓紧推行禽类标识制度,2007年在重点地区进行试点,2008年6月30日以前要在各地级市市区实行家禽凭禽类标识流通制度。到2008年年底,凡无禽类标识的家禽,不得出栏和进人流通领域销售、加工。

(二)加强检疫监管。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

(三)严格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活禽经营市场外经营活禽。

五、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

(一)加强活禽宰杀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

(二)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开办家禽定点屠宰加工场。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和定点屠宰相关法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定点屠宰加工场内从事活禽屠宰人员要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商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和卫生部门的个人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活禽屠宰工作。

从2007年年底起,在南宁、柳州、桂林、贵港、玉林、北海6个市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到2008年年底以前,全区所有地级市市区全面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到2009年年底以前,全区所有县城应全面实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六、建立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卫生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市场所有笼具、场地、宰杀器具等要坚持每日清洗消毒;对家禽粪便、污物、污水和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要每日清理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经营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七、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项目列入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范围,制定严密监测实施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高度暴露人群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当从业人员中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并快速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各级兽医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互通监测结果。

八、加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将活禽从产地到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的全过程列入预案防控范围,切实提高各个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采取强有力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和定点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消费者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防护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

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为整顿和规范我区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切实加强活禽和上市白条禽的质量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水产畜牧局等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的问题,提出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规划和意见,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措施不力、造成市场环节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分清责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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