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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05

施行日期:2009-03-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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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2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院校毕业生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内。

第四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五条 本培训基地认定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培训基地。已经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自然成为上海市培训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及相应的专科学科水平。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能提供医学电子文献库及网络检索系统;

4、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具有三年以上承担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基础,能完成临床教学任务。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能给住院医师提供一定的生活福利补贴。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能满足卫生部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卫生部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卫生部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任,同时应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

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培训基地。

第十条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院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可由单个或多个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申报,其他普通专科(专科医院除外)和亚专科基地均以临床科室为单位独立申报。申报材料以医院为单位在每年3月或10月统一报市毕教委。

市毕教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毕教委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实地评审

市毕教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普通专科基地进行实地评审,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亚专科基地进行实地评审。

(三)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专科基地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然后申请复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自评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申报。评审结果应在正式受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出具。

(四)公示

市毕教委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毕教委说明理由或提出复查申请。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五)再认定

专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五年,五年后需重新评定。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一年提出再认定申请,市毕教委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再认定的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毕教委应加强对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和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对认定工作中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纪律和不按评审规定及标准进行评审的,市毕教委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和评审结果,并在卫生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和市毕教委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毕业生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住院医师,并依据《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整改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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